來源:公司新聞 發布時間:2022-09-21 瀏覽次數 :126 次
1.總則
1.01 為正確判斷農村農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,引導農民安全與合理使用居住用房,根據《國家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(JGJ125-99),結合貴州農村實際特制定本標準。
1.02 本標準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農村農民的居住用房(因地質等自然災害影響,需整體搬遷的農村房屋不在此范疇,應單獨統計)。
1.03 本標準所述的農民居住用房是指由木結構、磚混結構、石材結構、磚石結構、土墻承重或圍護、草屋蓋、樹皮屋蓋、石棉瓦屋蓋、青瓦屋蓋、竹籬笆或其它材料編制的籬笆等作為圍護結構所組成的房屋建筑。
1.04 農村危房的危險狀態劃分為一、二、三級。
一級:整體危險——需要拆除重新建設。
二級:局部危險——僅對局部構件進行更換、維修,即可恢復正常使用功能。
三級:有危險點——僅需要更換個別構件或輕微維修,即可恢復正常使用功能。
2.一般規定
2.01危險構件是指其承載力、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。
2.02單個構件的劃分:
①地基基礎
a.獨立柱基:以一根柱下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。
b.條形基礎: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。
c.板式基礎: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。
②墻:以一個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。
③柱:以一個層高計算,一根為一個構件。
④梁、檁條、椽子: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個構件。
⑤板: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,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。
⑥屋架、桁架:一榀為一個構件。
2.03承重構件是指直接傳力的豎向、水平和斜向的構件。
3.綜合評定
3.01 綜合評定原則
①房屋危險性評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、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評定為基礎,結合歷史狀態、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,全面分析,綜合判斷。
②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,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。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,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;當構件是相關的時,則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。
③全面分析、綜合判斷時,應考慮下列因素:
a各構件的破損程度;
b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;
c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數量和比例;
d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;
e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;
f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;
g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。
3.02 綜合評定方法
根據本標準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,確定構件的總量,并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。
①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的百分率小于5%,評定為三級;
②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的百分率在5%到30%之間,評定為二級;
③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的百分率大于30%,評定為一級。
4.農房各組成部分的危險性評定
4.01 地基
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4mm/月,并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向;
②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,其沉降量為建筑物高度乘以0.004的允許值,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,且房屋傾斜率大于1%;
③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,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,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。
4.02 基礎
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基礎老化、腐蝕、酥碎、折斷,導致結構明顯傾斜、位移、裂縫、扭曲等;
②基礎已有滑動,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/月,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。
4.03 砌體結構構件
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受壓墻、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、縫長超過層高1/2的豎向裂縫,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/3的多條豎向裂縫;
②受壓墻、柱表面風化、剝落,砂漿粉化,有效截面削弱達1/4以上;
③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,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;
④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0.5mm;
⑤墻、柱產生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0.7%,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;
⑥墻、柱剛度不足,出現撓曲鼓閃,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;
⑦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,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,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,或產生明顯的彎曲、下沉變形;
⑧石砌墻(或土墻)高厚比:單層大于14,二層大于12,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m。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/6。
4.04 木結構構件
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連接方式不當,構造有嚴重缺陷,已導致節點松動變形、滑移、沿剪切面開裂、剪壞或鐵件嚴重銹蝕、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;
②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質構件;
③主梁產生的撓度大于3cm或凈跨度/150,受拉區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;
④檁條、椽子產生的撓度大于3.5cm或凈跨度/120,入墻木質部位腐朽、蟲蛀或空鼓;
⑤木柱側彎變形矢高大于3cm或層高/150,柱頂劈裂、柱身斷裂,或柱腳腐朽,其腐朽面積大于原柱面積截面1/5以上。
4.05 混凝土結構構件
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梁、板產生的撓度超過:凈跨度/150,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;
②梁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,縫寬大于1mm,板產生寬度大于0.4mm的受壓裂縫;
③梁、板因主筋銹蝕,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,縫寬大于1mm,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,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、露筋;
④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,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;
⑤預應力梁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;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,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;
⑥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,保護層剝落,主筋外露銹蝕;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1mm,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,主筋外露銹蝕;
⑦墻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,縫寬大于0.4mm;
⑧柱、墻混凝土酥裂、碳化、起鼓,其破壞面大于全截面的1/3,且主筋外露,銹蝕嚴重,截面減??;
⑨屋架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%;
⑩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,主筋多處外露銹蝕;端節點連接松動,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;
11、柱、墻產生傾斜、位移,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1/100,其側向位移量大于:層高/500 ;
12、梁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7cm。
4.06土墻(土坯墻)作為承重構件或維護結構時,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土墻(土坯墻)作為承重墻體,在2m長度范圍內出現有2條裂縫,且裂縫寬度大于10㎜;
②土墻(土坯墻)傾斜率大于1%(3cm);
③土墻(土坯墻)墻根處受水侵蝕,有效截面削弱達1/4以上;
④土墻(土坯墻)墻體受雨水沖刷,墻面剝蝕的坑槽深度大于6cm且占單位面積的30%以上;
4.07草屋蓋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構件:
①草屋蓋腐爛面積達到10㎡以上;
②草屋蓋,檁條局部腐爛、坍塌面積大于2㎡以上。
4.08石棉瓦當作屋蓋系統時,石棉瓦出現裂縫、斷裂、破碎等視為危險構件。
4.09竹籬笆或其它材料編制成的籬笆墻出現腐爛、坍塌或透風,均視為不滿足基本保溫的范疇。
4.10樹皮屋蓋所用的樹皮出現腐爛、坍塌,面積超過10㎡以上,視為危險構件。
4.11青瓦屋蓋椽子腐爛、斷裂,屋面坍塌面積超過10㎡以上,視為危險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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